平潭海之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50128MA31UP6C15):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就你公司涉嫌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编号235012820190000025)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19〕90040号),因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通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电话通知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给你公司经营住址(平潭县东庠乡孝北村孝北39号)已找不到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2月12日
联系人:何咏薇
联系电话:0591-24131053
税务机关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西航办公区二楼稽查局检查一股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19〕90040号
平潭海之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UP6C15)
我局(所)于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6月13日对你(单位)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经检查,确认你公司走逃失联
2018年10月11日,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潭城税务所因查无下落将你公司列入非正常户管理。检查人员于2019年4月3日电话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办税人,均无法联系上;检查组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于2019年4月12日,检查组人员经审批在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一〔2019〕90020号)。截止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019年5月11日止,你公司仍未至稽查局接受检查。2019年6月10日,检查人员从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潭城税务所取得你公司走逃失联及认定非正常户的相关证据。
2.你公司涉嫌无货虚开
(1)无进项发票
经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2018年7月成立后至2018年12月期间未认证进项发票,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虚列进项税额逃避缴纳税款
经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情况的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全面比对分析,发现你公司在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领用了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存失控未开具发票30份)至今为止仅对上述已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将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491,912.27元填列在“免税销售额”一栏,申报所属期为2018年7月的增值税税款为0。但你公司并未在我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登记。
(3)发票所列开户银行账号信息为虚假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公司未向我局报备银行存款基本账户信息,检查组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中查询你公司开具的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票面信息显示的开户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平潭支行:3505016******0000062),检查组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查询了上述银行账号2018年1月1日至查询当日的资金流水明细。经查询,银行答复“平潭海之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平潭建行开立账户,账号3505016******0000062非平潭海之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因此上述15份增值税专票上所列开户银行信息是虚假的。
根据上述情况,判定你公司涉嫌空壳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一)认定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第一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购销严重背离(无进项)、交易资金不真实及不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等情形。可以判定你公司与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7月份期间向下游两家企业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11317785-11317799),应全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虚开金额1,491,912.27元,税额238,705.93元,价税合计1,730,618.20元。
(二)移送公安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