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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0 15:26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1810         

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税务机关

代征人人名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地址

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的期限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

税率

1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公司

24333810

范怡丹

平潭县城关东大街21号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通过代征人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2021-08-12至2021-12-31

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

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对于该类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个人所得税按1.5%的征收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2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

95113

李丽华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中段东侧西和园3幢1-202室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通过代征人开发的“网上代开发票平台”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2021-08-12至2021-12-31

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

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对于该类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个人所得税按1.5%的征收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3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平潭自贸区中心支公司

059186160970

陈勇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金井大道东段249号台湾文化广场(万宝花园A区IV期)1#楼1901办公、1902办公、1903办公东侧

为代征人有偿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个人应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2021-08-12至2021-12-31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乙方取得的经纪代理收入(不含税)的3%。月收入不超过15万(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征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月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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