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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税务局推出十项惠企“大礼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9日17时41分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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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郭晓华 文/图) 落实税收减税降负政策、压缩办税时间、加快出口退税进程……今天,记者从莆田市税务局获悉,为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莆田市税务局近日研究推出了十项举措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以实际行动支持民营经济。

  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个转企、下转上”,全市实现“个转企”(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5500家,“下转上”(规下、限下企业转为规上、限上企业)1000家;为莆田市无车承运平台、医疗器械平台、金银珠宝云平台以及智慧能源平台等提供接入电子税务局接口,通过互联网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助力莆田市平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落实税收减税降负政策。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负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定期与科技部门沟通联系,建立优惠政策落实台账,对于小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优惠的企业,定期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效果;落实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增值税政策,简化免税备案手续,支持汇总企业由省行统一备案,对非汇总企业采取银行集中备案贷款户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方式,避免重复备案,调动银行业向民营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营造公平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即办服务、简化办理。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缴,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上,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不进户立案检查,减少进户检查,而对其采取辅导建账建证、辅导税收政策等办法,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在案源选择上,除执行总局、省局下发的案源,以及线索明显的打骗打虚案源和线索明确的举报案源外,不扩大检查范围;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发票违法犯罪,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压缩办税时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发票核定即时办结,立即领票,发票核定调整全程网上办,实现企业开票“无时差”;拓宽自然人自由代开发票渠道,引导纳税人通过“易办税”APP或“金财票易开”微信公众号,实现全天候手机代开票服务;为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13个办税事项,提供“套餐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1个工作日内实现一次性快捷办理企业开办环节所有涉税事项。简并房产交易流程,打造“一次排号、一套材料、一口受理、一次缴款”服务模式,在行政服务中心专设耕契税窗口,专岗办理。

  升级智慧办税模式。加快推进我省电子税务局优化改造项目,在莆田试点后,拟于11月20日前在全省推广上线;开发电子税务局扫码便捷登录功能,打开微信“扫一扫”,无需录入任何信息,即可直接登录办理企业和个人涉税事宜;推行税企联络e平台,实现纳税人业务咨询、意见建议即时推送,税务机关也可点对点服务纳税人,发送通知公告、友情提醒、风险提醒等,税企沟通更顺畅。

  加快出口退税进程。加大基层办理退税各个环节时间进度的监控力度,按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二类企业10个工作日、三类企业15个工作日、四类企业20个工作日内加快办理退税;及时掌握本地出口企业生产和出口动态,积极向省局争取出口退(免)税指标,确保足额退税、应退尽退。

  提升企业信用级别。将低信用级别纳税人以及受评价结果影响较大的企业列为重点政策培训对象,持续加大培训力度,引导纳税人提高信用级别,更好地享受办税便利措施和税收优惠。同时,通过电子税务局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申报、缴款状态提醒和推送,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优化发票使用管理。推出多元化供票服务,提供24小时自助供票、O2O供票等多种领票方式。对纳税信用等级高、规模大的企业,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按实际使用量放开发票供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拓宽发票代开渠道,对纳税人临时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行为的,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允许在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手机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纾解企业资金困境。继续深入开展“银税互动”,将纳税人的良好纳税信用置换为金融信用,拓宽线上“税企银联动平台”覆盖面,实现贷款的网上申请、审批、授信、放贷“一站式”服务,通过线下、线上税企银互动,为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打造“新引擎”。

  推行科学风险管理模式。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实行查账征收,辅导建账建证,督促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按实抵扣进项税额,严禁采取预征收率和核定征收办法;统筹安排进户执法工作,实施执法项目清单制度,对同一民营企业一年内下户执法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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