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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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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4-26 17:44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答复类别:A 类

朱金华代表:

  《关于建筑企业财税建议》(第14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修订<福建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21〕229号)规定,销售自产矿产资源(含沙土石料)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后自行开具发票;对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自然人销售非自产沙土石料,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而销售非自产沙土石料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领用开具发票。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丰富个性化服务举措,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针对经营砂石料且需开具较大金额的纳税人,我局将加强政策辅导,引导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信息登记确认,为其依法依规

  申领并自行开具发票提供指导,减轻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办税成本;同时,加大对业主普法力度,着力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维护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领导署名:赵斯仪

  联 系 人:陈森

  联系电话:0594-2691915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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