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05 10:56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目的
根据国务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发现《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地税发〔2004〕87号)应修改第一条部分内容(理由:总局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不宜重复规定);《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仅需要保留第一条,作废第二条(理由:不符合税收业务需要),作废第三条(理由: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2号));《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税收定额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仅需要保留第三条,其他条款应予废止(理由:不符合税收业务需要)。
现决定对《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地税发〔2004〕87号)进行修改,加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税收定额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需要保留的部分,同时明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按0.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重新公布。
二、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 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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