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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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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025202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11 15:10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答复类别:A 类

张煌臻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闲置厂房进行房产税优惠减免的建议》(20252024号)已收悉。针对你提出“一是对于闲置2年以内的厂房讨论并试行房产税免征等减免政策;二是对于闲置2至5年的厂房试行降低房产税税率的政策”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缴纳。”

  综上,目前我省的房产税计税基础已依照房产原值顶格减

  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及设定税率。我局将继续不折不扣执行各项税费政策,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当前,尚无专门针对产业园区及闲置房产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房产税的减免主要集中在符合条件的困难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二)因突发性公共卫生等事件,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四)从事省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项目,经营出现困难,实际发生亏损。(五)全面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在停产、停业期间未取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其中不属于公告2022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一)从事国家限制或淘汰发展的产业;(二)纳税人房产、土地中用于出租(包括无租使用、免租使用)、出借的部分;(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有关企业如符合上述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拓展产业项目落地新空间,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信等部门高度重视开发区工业闲置厂房盘活工作。其中,市级依托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全市闲置厂房盘活利用工作;县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跨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和处置工作机制。各县区调查小分队常态化开展闲置厂房的摸排、登记工作,形成“一房一档”初始台账,各县区相关部门主动认领盘活任务,指导企业共同研讨制定盘活方案,通过政府收储、增容技改、破产重组、业态更新等方式,推动闲置厂房“腾笼换鸟”。以“全市一张图”为底座,依托“亲清惠企”平台资源交易模块搭建闲置厂房供需对接平台,发布全市闲置厂房信息和意向承租信息;依托商业地产平台、产业园区专业服务平台、政务公众号等渠道,多元化发布闲置厂房相关信息,扩大闲置厂房“曝光度”。

  全市每年滚动盘活闲置厂房约30万平方米。2025年以来,已盘活9.2万平方米。我局将继续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深入园区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升级“政策找人”服务,助力企业享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及时掌握园区、企业闲置厂房的实际状况与面临的困境,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并积极向上反馈,助力政策体系持续优化完善。

  领导署名:赵斯仪

  联 系 人:王晓敏

  联系电话:0594-2612717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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