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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安市闽一高压阀门厂《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2日09时0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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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南安市闽一高压阀门厂(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GC727F):

    我局于202251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100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100

­­­­­­­­­­­­­­­­­­­­­­­­­­­­­­­­­­­­­­­­­­­­­­­­­­­­

南安市闽一高压阀门厂:(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GC727F

    我局于2021926日至202237日对你单位(地址: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南路258号)202111日至20218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单位成立于2020810日,属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陈登峰,注册经营地址: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南路258号。202011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阀门和旋塞制造;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建材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电气设备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美林支行,账户140886170******910。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仑苍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620000032109090526826200000321090905305)和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620100012110110543766201000121101105456)以及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证实甘肃新德迪工贸有限公司、甘肃科智华工贸有限公司、甘肃欧通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华迪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给你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份,涉及金额合计1122707.92元,税额合计为145952.08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仑仓税务分局证明,以上发票已抵扣13份,抵扣税额合计145952.08元。发票具体如下:

序号

发票号码

销方纳税人名称

货物名称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

1

02056304

甘肃新德迪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06

87522.12

11377.88

98900

2

02056305

甘肃新德迪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06

87522.12

11377.88

98900

3

02056306

甘肃新德迪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06

83716.81

10883.19

94600

 

小计

     

258761.05

33638.95

292400

序号

发票号码

销方纳税人名称

货物名称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1

01860538

甘肃科智华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06

87522.12

11377.88

98900

2

01860539

甘肃科智华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06

87522.12

11377.88

98900

3

01860540

甘肃科智华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06

83716.81

10883.19

94600

4

02854569

甘肃科智华工贸有限公司

*阀门龙头*调流调压阀、*金属制品*双法兰伸缩接头、*阀门龙头*电动蝶阀、*金属制品*法兰片、*金属制品*法兰垫、*金属制品*罗丝、*金属制品*排气三通管、*阀门龙头*手动偏心半球阀、*金属制品*低压柜类

2021-02-28

87663.72

11396.28

99060

 

小计

     

346424.77

45035.23

391460

序号

发票号码

销方纳税人名称

货物名称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1

02357948

甘肃欧通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15

87522.12

11377.88

98900

2

02357949

甘肃欧通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15

87522.12

11377.88

98900

3

02357950

甘肃欧通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15

83716.81

10883.19

94600

 

小计

     

258761.05

33638.95

292400

序号

发票号码

销方纳税人名称

货物名称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1

02360258

甘肃华迪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06

87522.12

11377.88

98900

2

02360259

甘肃华迪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06

87522.12

11377.88

98900

3

02360260

甘肃华迪工贸有限公司

*有机化学原料*甲基叔丁基醚

2021-01-06

83716.81

10883.19

94600

 

小计

     

258761.05

33638.95

292400

 

合计

     

1122707.92

145952.08

1268660

    经查询你单位涉案年度的银行流水账单,未发现你单位支付给甘肃新德迪工贸有限公司、甘肃科智华工贸有限公司、甘肃欧通工贸有限公司和甘肃华迪工贸有限公司的款项,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

    你单位已于20216月注销税务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状态仍是“确立”。你单位系走逃失联企业,脱离税务机关监管,检查人员在你单位经营注册地址未能找到你单位的实际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系上你单位相关人员。

    综上,你单位公司已经走逃失联,在无真实经营场所、无真实货物交易、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甘肃新德迪工贸有限公司、甘肃科智华工贸有限公司、甘肃欧通工贸有限公司和甘肃华迪工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涉及金额1122707.92元,税额为145952.08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共4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仑苍税务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你单位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我局在你单位注册地现场获取的证明和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设立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甘肃新德迪工贸有限公司、甘肃科智华工贸有限公司、甘肃欧通工贸有限公司和甘肃华迪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抵扣税额为145952.08元,决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45952.0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297.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378.56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919.05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122707.92元,税额为145952.08元,价税合计126866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合计查补税费160547.2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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