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桓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UW4U87)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32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321号
泉州市桓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UW4U87)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八七路588号天恒国际中心9楼901)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石狮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案件资料、相关单位函调结果和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及2023年期间,通过向货代公司购买报关单信息,无货物交易让宁化县宏华服饰公司、宁化县佳美服饰公司、宁化县众旺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名图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汗动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增佳服装有限公司和石狮市卓昊纺织织造有限公司等7家上游生产企业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买单配票”,申报骗取出口退税。上述行为涉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1360份,涉及发票金额127070790.70元,税额16519203.25元,价税合计143589993.95元(附件1);涉及已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144份,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6519202.92元,已追回退税额36394.40元,未追回退税额16482808.52元(附件2)。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单配票”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已退税款16482808.52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