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晋税龙湖强催〔2025〕32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龙湖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晋税龙湖强催〔2025〕32号
福建高迪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6039456X6):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晋税龙湖通〔2025〕5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欠缴税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跃彬
联系电话:13599106665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龙湖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何跃彬,孟桥(闽税征350582190063、闽税征350582190070)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