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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17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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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596D2X

事由: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经审核,发现你(单位)开发的当代·鸿山府项目(项目编号:Z35058120180023)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本机关决定核定征收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

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当代•鸿山府项目(项目编号:2018-350581-70-03-02970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89470747.75元,其中:普通住宅取得收入70309700.94元,非普通住宅取得收入4799107.34元,非住宅14361939.47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15%;其他类型房地产16%;

3.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6533261.47元(普通住宅3515485.05元;非普通住宅719866.1元;其他类型房地产2297910.32元);

4. 减免税额:0.0元;

5. 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365407.12元(普通住宅1402722.82元;非普通住宅244530.87元;其他类型房地产718153.43元);

6. 应补(退)土地增值税:4167854.34元(普通住宅2112762.23元;非普通住宅475335.23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579756.89元);

7. 项目总可售面积:20250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17268.34平方米(普通住宅15283.8平方米;非普通住宅515.2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469.34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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