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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5日08时29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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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现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核实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个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信息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 
  1.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2.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办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上述重点群体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明相关信息后的《就业创业证》,向税务部门申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下同)并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金额。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无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享受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核实 
  企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信息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年度内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存在选择性参保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可自行计算享受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等有关信息。 
  (三)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将以下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协查互助 
  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重点群体身份有疑问的,可通过《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或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登记,并为税务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数据。 
  (二)加强信息共享 
  同级税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应就本地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业务经办、各类专项行动、税收宣传月等渠道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提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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