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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狮骏天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1日09时3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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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骏天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52311353D):

       我局于2019910《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三稽强扣〔201990030,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三稽强扣〔201990030

  石狮骏天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识别号:91350581052311353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19910日起从你(单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服装城支行帐户(帐号:42996334718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壹拾伍万伍仟肆佰柒拾元零捌分(155,470.08)

        金(大写):零元整(0.00)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壹拾伍万伍仟肆佰柒拾元零捌分(155,470.0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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