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南安市融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90HG4G):
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19〕9029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19〕90293号
南安市融升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90HG4G):
我局(所)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你公司取得富顺县和兴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5100153130,发票号码03199608~03199613、03199786~03199796),金额合计1572649.57元,税额合计267350.43元,价税合计1840000元,于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间计入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67350.43元,2018年2月8日按税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申报进项税额转出87170.76元,2018年2月8日按税款所属期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申报进项税额转出180179.67元,转出税款至今未缴纳,随同增值税附征的税费未申报缴纳。
二、处理决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富顺县和兴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追补你公司2016年7月~2016年8月增值税267350.43元。鉴于你公司2018年2月8日申报进项税额转出267350.43元,本次稽查不再追补。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补你公司2016年7月~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3367.52元。
(三)依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补你公司2016年7月~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8020.51元。
(四)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决定追补你公司2016年7月~2016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347.01元。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税款所属时间从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