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琪璟手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9CEY5P):
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19〕90026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二稽强催〔2019〕90026号
泉州琪璟手袋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19〕9022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公司应依法缴纳税款所属期2017年3月的增值税288777.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438.88元、教育费附加8663.33元、地方教育附加5775.55元, 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以税收征管系统计算为准。因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莉莉、陈佳明
联系电话:059526912658
地址:南安市普莲路336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陈莉莉,陈佳明(闽税稽L3505192015;闽税稽L3505192010;)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