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大森制衣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蔡俊伟、吴春红等人,自2019年4月17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三稽检通一〔2019〕9073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泉税三稽检通一〔2019〕90736号
晋江大森制衣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蔡俊伟、吴春红等人,自2019年4月17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