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双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AH0C5H)
我局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0〕10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0〕10号
福建南安市双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AH0C5H)
我局(所)于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设立,注册资本 200万元,法定代表人赵东岭,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镇佛内工业区,销售:五金制品、箱包、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胶材料、皮革制品、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服装辅料、鞋材、黄金制品、电子产品、农产品、钢材、家具、装饰材料、汽车配件、通讯设备、工艺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机械设备、文具、服装、鞋、帽、大理石、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码头支行,账号:1355****040002502。你公司2016年9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码头税务分局。你公司2017年7月19日因查无下落被原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六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1.协查发票取得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04800180485),证实上海屯兮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给福建南安市双河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涉及金额357692.30元,税额60807.70元,价税合计418500元,为暴力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码头税务分局确认,该4份发票于2016年9月认证,并于当月申报抵扣。
2.款项往来情况
(1)你公司2016年9-12月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10550元,涉及供货企业3家。
在你公司银行账户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资金流水中,未发现支付给供货企业的货款,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形,明显不符企业正常经营情况。
(2)你公司2016年9-12月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855870元,涉及受票企业2家(其中:开具给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票7份,价税合计739320元;开具给深圳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550元)。
在你公司银行账户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资金流水中,未发现有收到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销售款项;在2016年9月29日收到深圳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汇入款项116550元,并于当日转出,存在资金闪进闪出的情形。
3.取得和开具发票情况
(1)你公司2016年9-12月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合计692777.77元,税额合计117772.23元,价税合计810550元,涉及供货企业3家(其中:取得上海屯兮实业有限公司的4张发票为已证虚开发票,取得上海喜理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奇识贸易有限公司的4张发票为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核对你公司申报资料,上述进项税额均已进入抵扣。
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销方名称 |
货物 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抵扣情况 |
3100161130 |
12259689 |
2016-10-29 |
上海喜理贸易有限公司 |
胶带 |
90256.41 |
15343.59 |
105600 |
已抵扣 |
3100161130 |
12259690 |
2016-10-29 |
上海喜理贸易有限公司 |
胶带 |
90256.41 |
15343.59 |
105600 |
已抵扣 |
3100161130 |
12259691 |
2016-10-29 |
上海喜理贸易有限公司 |
胶带 |
63931.62 |
10868.38 |
74800 |
已抵扣 |
3100161130 |
14615527 |
2016-09-29 |
上海奇识贸易有限公司 |
彩盒 |
90641.03 |
15408.97 |
106050 |
已抵扣 |
3100161130 |
15266603 |
2016-09-28 |
上海屯兮实业有限公司 |
胶带 |
89430.77 |
15203.23 |
104634 |
已抵扣 |
3100161130 |
15266604 |
2016-09-28 |
上海屯兮实业有限公司 |
胶带 |
89430.77 |
15203.23 |
104634 |
已抵扣 |
3100161130 |
15266605 |
2016-09-28 |
上海屯兮实业有限公司 |
胶带 |
89415.38 |
15200.62 |
104616 |
已抵扣 |
3100161130 |
15266606 |
2016-09-28 |
上海屯兮实业有限公司 |
胶带 |
89415.38 |
15200.62 |
104616 |
已抵扣 |
|
|
|
|
|
692777.77 |
117772.23 |
810550 |
|
(2)你公司2016年9-12月共填开增值税发票专用55份(其中47份发票为正数作废发票),实际开具8份,涉及受票企业2户,金额731512.8元,税额124357.2元,价税合计855870元。实际开具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购方名称 |
货物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名称 |
|||||||
3500161130 |
00522006 |
2016/9/26 |
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胶带 |
93846.15 |
15953.85 |
109800 |
3500161130 |
00522007 |
2016/9/26 |
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胶带 |
93846.15 |
15953.85 |
109800 |
3500161130 |
00522008 |
2016/9/26 |
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胶带 |
93846.15 |
15953.85 |
109800 |
3500161130 |
00522009 |
2016/9/26 |
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胶带 |
93846.15 |
15953.85 |
109800 |
3500162130 |
01909156 |
2016/10/29 |
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胶带 |
99743.59 |
16956.41 |
116700 |
3500162130 |
01909157 |
2016/10/29 |
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胶带 |
99743.59 |
16956.41 |
116700 |
3500162130 |
01909158 |
2016/10/29 |
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胶带 |
57025.64 |
9694.36 |
66720 |
3500161130 |
00522010 |
2016/9/29 |
深圳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 |
彩盒 |
99615.38 |
16934.62 |
116550 |
合计 |
|
731512.8 |
124357.2 |
855870 |
4.综上认定的违法事实
(1)经查你公司系商贸企业,已走逃失联,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海屯兮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57692.30元,税额60807.70元,价税合计418500元,属于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无真实交易,没有真实货款往来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731512.8元,税额124357.2元,价税合计855870元,涉及受票企业2家(其中:开具给深圳市联泰创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票7份,价税合计739320元;开具给深圳市鑫皓电器有限公司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550元)。
(2)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9-12月期间取得上海喜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奇识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共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4份发票认证后失控,涉及金额335085.47元,税额56964.53元,价税合计392050元,属于取得违法违规发票抵扣税款,应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56964.53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9-12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及认证后失控的发票4份,涉及税额117772.23元,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7772.2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888.6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533.17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355.44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在无真实交易、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357692.30元,税额60807.70元,价税合计418500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涉及金额731512.8元,税额124357.2元,价税合计855870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为他人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八)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