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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焕辉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3日16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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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焕辉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17387572X

      我局(所)于2019313日至20191128日对你(单位)201511日至2015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做出处理决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01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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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焕辉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17387572X

  我局(所)于2019313日至20191128日对你(单位)201511日至2015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洪税(稽)协[2018]42号、协查编号632132400180078、关于泗洪县丽达棉业有限公司虚开案件的协查函)及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洪税(稽)协[2018]48号、协查编号632132400180063、关于泗洪县辉煌棉麻有限公司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及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供基本案情经查发现,1、你公司2015年度取得泗洪县丽达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33170,发票号码03342424,发票号码03353733-03353734,发票号码03353736-03353745,开票日期分别为20151028日、20151222日,金额1260324.74元,税额214255.26元。上述13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已于201510月申报抵扣税额16228.46元、201512月申报抵扣税额198026.8元,合计抵扣税额214255.26元。2、你公司2015年度取得泗洪县辉煌棉麻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33170,发票号码03340302-03340305,发票号码03354108-03354119,开票日期分别为20151028日、20151222日,金额1553538.43元,税额264101.57元。上述16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已于201510月申报抵扣税额67927.36元、201512月申报抵扣税额196174.21元,合计抵扣税额264101.57元。你公司已失联,检查人员依照检查权限和程序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相关的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你公司至今未配合检查。我单位已对你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已满,至今联系不上你公司。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资料,暂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处理,后续如果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处罚。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和《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有关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决定依法追缴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478356.83元,其中所属期201510月税额84155.82元、201512月税额394201.01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决定追缴2015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890.91 元、2015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594.07

  元,合计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484.98 元。

  3、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201510月教育费附加2,524.67 元、201512月教育费附加11,826.03 元,合计追缴教育费附加14,350.70 元。

  4、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决定追缴201510月地方教育附加1,683.12 元、201512月地方教育附加7,884.02 元,合计追缴地方教育附加9,567.14 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以上拟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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