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利源箱包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10时0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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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利源箱包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521597895045C):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泉税一稽强扣〔2020〕4号 ),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0年四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一稽强扣〔2020〕4号
泉州利源箱包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521597895045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0年6月8日起从你(单位)在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帐户(帐号:9070******01000002237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拾玖万壹仟玖佰捌拾元叁角贰分(¥191,980.32)
滞 纳 金(大写):伍拾伍万陆仟柒佰壹拾贰元肆角玖分(¥556,712.49)
合 计(大写):柒拾肆万捌仟陆佰玖拾贰元捌角壹分(¥748,692.8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