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港圣鞋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罚〔2020〕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泉税三稽处〔2020〕25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催告书》(泉税三稽强催〔2020〕19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三稽强催〔2020〕192号
晋江港圣鞋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罚〔2020〕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泉税三稽处〔2020〕25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请及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吴欣新张志华
联系电话:85620856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晋江市迎宾路11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吴欣新,张志华(L3505200064,L3505200075)
二O二O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