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立象条码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处〔2020〕2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催告书》(泉税三稽强催〔2020〕19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三稽强催〔2020〕191号
晋江市立象条码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处〔2020〕2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0〕211号逾期仍未缴纳税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志华蔡俊伟
联系电话:059585620856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蔡俊伟,张志华(闽税稽L3505200053、闽税稽L3505200075)
二O二O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