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万庆德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4634968):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335050320200000093
泉税一稽处﹝2020﹞107号
关于泉州万庆德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万庆德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4634968,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法石社区云鹿路海逸国际416室)
我局(所)于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9月4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案件名称:803专案-襄阳佑安电气有限公司涉嫌虚开案,协查编号:1420694002005080042,发文时间:2020年5月8日) 提供的线索,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取得销货单位名称为襄阳佑安电气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9,406.90元,税额31,905.10元,价税合计231,312元,并已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6月申报抵扣增值税31,905.10元。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发票详见如下:
泉州万庆德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襄阳佑安电气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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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抵扣时间 |
1 |
4200164130 |
15409224 |
2018/6/29 |
*金属制品*钢模版 |
99703.45 |
15952.55 |
115656 |
2018年6月 |
2 |
4200164130 |
15409225 |
2018/6/29 |
*金属制品*钢模版 |
99703.45 |
15952.55 |
115656 |
2018年6月 |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和发票清单(案件名称:803专案-襄阳佑安电气有限公司涉嫌虚开案,协查编号:1420694002005080042,发文时间:2020年5月8日)及所附的发票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对你(单位)取得2份襄阳佑安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决定追补税款所属期2018年6月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31,905.1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1,905.10×7%=2,233.3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补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1,905.10×3%=957.15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决定追补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31,905.10×2%=638.1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以上应补税费合计35,733.7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