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铂德威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5550605417):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91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91号
泉州市铂德威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5550605417):
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8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7日;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吴凇霖;注册资本:100万;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中段三江包袋四楼。经营范围:生产:服装鞋帽及辅料、针织品、纺织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010年6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认定原因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江南税务分局。检查期间你公司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2102910120050705097)等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证实,大连亮园优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给泉州市铂德威服装有限公司9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845324.79元、税额合计143705.2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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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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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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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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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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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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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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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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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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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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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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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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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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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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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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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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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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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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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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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4280
|
2017-05-24
|
针织布
|
98717.95
|
16782.05
|
115500.00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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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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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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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针织布
|
98717.95
|
16782.05
|
11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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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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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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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4282
|
2017-05-24
|
针织布
|
98717.95
|
16782.05
|
11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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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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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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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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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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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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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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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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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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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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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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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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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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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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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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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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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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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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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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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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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
针织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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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17.95
|
167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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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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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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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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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3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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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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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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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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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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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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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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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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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34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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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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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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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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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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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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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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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3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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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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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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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证实,你公司于2017年5月、2017年6月(所属期)将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143705.21元。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踪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采购及流通过程无法核实。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增值税税额143705.2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0059.3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311.16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874.1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签章)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