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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联固建材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11时5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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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联固建材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582MA2XP8HN5U):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三稽强扣〔2021〕264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三稽强扣〔2021〕264号

  晋江联固建材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582MA2XP8HN5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1年9月28日起从你(单位)在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户(号:907041501001000012637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叁万陆仟肆佰肆拾捌元伍角壹分(¥36,448.51)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壹万壹仟柒佰伍拾捌元陆角壹分(¥11,758.61)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肆万捌仟贰佰零柒元壹角贰分(¥48,207.1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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