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华友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99757483E):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1〕32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三稽罚〔2021〕32号
石狮华友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99757483E)
经我局依法于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606000320110908396),证实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851067.94元、税额为144681.56元,价税合计:995749.50元,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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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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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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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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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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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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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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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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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4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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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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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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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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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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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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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4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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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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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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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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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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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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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4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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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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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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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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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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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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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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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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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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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2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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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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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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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
96136.75
|
16343.2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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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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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874
|
2018-01-12
|
96136.75
|
16343.2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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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
0047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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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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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6.75
|
163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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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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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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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9016
|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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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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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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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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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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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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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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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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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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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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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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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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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18年1月及5月(税款所属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分别申报抵扣税款97844.46元、46837.1元,合计144681.56元。
综上,你公司目前已走逃失联,综合考量本案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等证据资料,特别是大额资金未支付及业务员谢金旺否认与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有关系的说明,认定你公司系非法取得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由于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系虚开,你公司将这些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认定为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相关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44681.56元予以追缴。并补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234.08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340.44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893.63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纳税申报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3.《询问(调查)笔录》、《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4.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5.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出具的已抵扣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从实际销售方购买货物却取得第三方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增值税偷税额144681.56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7234.08元,合计偷税额151915.64元,决定处所偷税款百分五十的罚款即75957.8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5957.8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