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华友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99757483E):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407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1〕407号
石狮华友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99757483E)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科技园金盾工业区E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606000320110908396),证实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851067.94元、税额为144681.56元,价税合计:995749.50元,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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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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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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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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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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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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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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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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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4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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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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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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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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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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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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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4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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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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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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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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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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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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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4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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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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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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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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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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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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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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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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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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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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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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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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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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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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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6.75
|
16343.2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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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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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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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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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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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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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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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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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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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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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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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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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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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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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7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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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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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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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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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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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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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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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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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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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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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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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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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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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18年1月及5月(税款所属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分别申报抵扣税款97844.46元、46837.1元,合计144681.56元。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大额资金未支付及业务员否认与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有关系的说明等情况,证实你公司取得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从销售方取得的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将这些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相关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44681.56元予以追缴。并补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234.08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340.44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893.6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剔除你公司从实际销售方购买货物却取得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税款,决定追补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144681.5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234.0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340.44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893.63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从余江县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成本不能税前列支。决定对你公司在2018年已结转成本851067.94元不予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法调增纳税所得额851067.94元,决定追缴企业所得税241388.69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你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以上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