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RWAT6B):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413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1〕413号
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RWAT6B):
我局依法于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反馈的案情和晋江市公安局《关于对晋江市怀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及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协查的函》(晋公法〔2020〕3093号),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光渺村新东区188号)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0日的涉税情况开展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50582MA2XRWAT6B,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杨江山(身份证号码:35058319******6650),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200万,于2016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光渺村新东区188号,经营范围为服装制造;针织品、纺织品、钩针编织物织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开户银行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头支行,账号:90704190600******07737,经前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你公司企业状态为确立;检查人员前往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实地调查查无你公司;经晋江市公安机关侦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贻属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检查人员无法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江山只是挂名,实际身份为发挥服装的门卫,已无法联系;你公司办税人罗高能也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检查人员无法联系;你公司已脱离税务机关监管。检查人员于2019年10月30日向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泉税三稽检通一﹝2019﹞91109号),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开展税务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319101613283)等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证实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06314636- 06314644;37947674- 37947678、37947680-37947682;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20582091- 20582092、20582094-20582095、20582097、20582099-20582100),发票金额2297555.9元、税额383856.38元,为虚开。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时间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抵扣时间 |
|
1 |
3200171130 |
06314636 |
2017-11-21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11月 |
|
2 |
3200171130 |
06314637 |
2017-11-21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11月 |
|
3 |
3200171130 |
06314638 |
2017-11-21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11月 |
|
4 |
3200171130 |
06314639 |
2017-11-21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11月 |
|
5 |
3200171130 |
06314640 |
2017-11-21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11月 |
|
6 |
3200171130 |
06314641 |
2017-11-21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11月 |
|
7 |
3200171130 |
06314642 |
2017-11-21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11月 |
|
8 |
3200171130 |
06314643 |
2017-11-21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11月 |
|
9 |
3200171130 |
06314644 |
2017-11-21 |
棉布 |
61060.92 |
10380.36 |
2017年11月 |
|
10 |
3200171130 |
37947674 |
2018-01-23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8年1月 |
|
11 |
3200171130 |
37947675 |
2018-01-23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8年1月 |
|
12 |
3200171130 |
37947676 |
2018-01-23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8年1月 |
|
13 |
3200171130 |
37947677 |
2018-01-23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8年1月 |
|
14 |
3200171130 |
37947678 |
2018-01-23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8年1月 |
|
15 |
3200171130 |
37947680 |
2018-01-23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8年1月 |
|
16 |
3200171130 |
37947681 |
2018-01-23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8年1月 |
|
17 |
3200171130 |
37947682 |
2018-01-23 |
棉布 |
74205.98 |
12615.02 |
2018年1月 |
|
18 |
3200164130 |
20582091 |
2018-08-28 |
棉布 |
98798.97 |
15807.83 |
2018年8月 |
|
19 |
3200164130 |
20582092 |
2018-08-28 |
棉布 |
98798.97 |
15807.83 |
2018年8月 |
|
20 |
3200164130 |
20582094 |
2018-08-28 |
棉布 |
98798.97 |
15807.83 |
2018年8月 |
|
21 |
3200164130 |
20582095 |
2018-08-28 |
棉布 |
98798.97 |
15807.83 |
2018年8月 |
|
22 |
3200164130 |
20582097 |
2018-08-28 |
棉布 |
98798.97 |
15807.83 |
2018年10月 |
|
23 |
3200164130 |
20582099 |
2018-08-28 |
棉布 |
98798.97 |
15807.83 |
2018年10月 |
|
24 |
3200164130 |
20582100 |
2018-08-28 |
棉布 |
80007.93 |
12801.27 |
2018年10月 |
|
合计 |
2297555.9 |
383856.38 |
经查实,上述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1月、8月、10月在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申报抵扣,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3856.38元。
因无法调取账簿资料,检查人员无法核对发挥服装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中上述24份涉案发票所列货物的购进验收入库、生产领用、实现销售和结转成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张贻属(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11月22日在晋江市公安局第3次讯问笔录供述:“我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我利用我控制的6家公司,分别是晋江市优锦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晟滨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怀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和诺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向江苏宿迁的纺织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公司。”“我记得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信和、中利、仁堂、宝利美这4家”“我按票面金额的5%-6%(向陈思歉)支付买票费用” “外贸公司需要我开票时,会从外贸公司的对公账户汇款到我服装企业的对公账户,我扣除10.5%的票点后,将钱汇到陈思歉制定的纺织公司的对公账户。然后外贸公司会提供一个回流的个人银行账户给我,我将这个个人账户发给陈思歉,他扣除票点后将钱打回外贸公司制定的个人账户。”
犯罪嫌疑人罗高能(代理记账公司会计)2019年11月21日第3次讯问笔录供述:“工商和税务登记完成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就可以开始申购发票。领到发票后,我就会通知蔡重义、张贻属,告诉他们可以开票了……他们就会去联系进项发票还有联系外贸公司开销项发票。蔡重义、张贻属怎么去找的进项发票和联系外贸公司我不参与,但是我知道这些业务应该都是假的。” “没有的(真实的货物购销)。因为这些服装企业都是找人套厂的,蔡重义、张贻属都没有实际生产”
犯罪嫌疑人吴诗瑶(记账人员)2019年11月7日第2次笔录供述:“和上游的原材料企业都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以和下游外贸企业之间更不可能由真实的货物购销。”
经查证,你公司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分6笔支付该批货款,分别为2018年1月23日汇款金额546000元、2018年1月24日汇款金额650000元、2018年1月26日汇款金额230000元、2018年3月13日汇款金额948000元、2018年4月12日汇款金额20000元、2018年5月10日汇款金额50000元。汇款是从发挥服装账户(开户行: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头支行,账号:9070419060010000007737)汇入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0505101040029098),合计支付款项2444000元,发票价税合计2681412.28元,未支付款项237412.28元。
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取得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319101613363)等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证实宿迁市信和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19599619-19599631),发票金额:1282166.72元、税额217968.28元,为虚开。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
编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时间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抵扣时间 |
|
1 |
3200163130 |
19599619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2 |
3200163130 |
19599620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3 |
3200163130 |
19599621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4 |
3200163130 |
19599622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5 |
3200163130 |
19599623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6 |
3200163130 |
19599624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7 |
3200163130 |
19599625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8 |
3200163130 |
19599626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9 |
3200163130 |
19599627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10 |
3200163130 |
19599628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11 |
3200163130 |
19599629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12 |
3200163130 |
19599630 |
2017-07-20 |
棉布 |
99299.15 |
16880.85 |
2017年7月 |
|
13 |
3200163130 |
19599631 |
2017-07-20 |
棉布 |
90576.92 |
15398.08 |
2017年7月 |
|
合计 |
1282166.72 |
217968.28 |
经查实,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7月在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7968.28元。
因无法调取账簿资料,检查人员无法核对发挥服装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中上述13份涉案发票所列货物的购进验收入库、生产领用、实现销售和结转成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张贻属(实际控制人)2019年11月22日第3次讯问笔录供述:“我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我利用我控制的6家公司,分别是晋江市优锦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晟滨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怀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和诺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向江苏宿迁的纺织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公司。”“我记得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信和、中利、仁堂、宝利美这4家”“我按票面金额的5%-6%(向陈思歉)支付买票费用” “外贸公司需要我开票时,会从外贸公司的对公账户汇款到我服装企业的对公账户,我扣除10.5%的票点后,将钱汇到陈思歉制定的纺织公司的对公账户。然后外贸公司会提供一个回流的个人银行账户给我,我将这个个人账户发给陈思歉,他扣除票点后将钱打回外贸公司制定的个人账户。”
犯罪嫌疑人罗高能(代理记账公司会计)2019年11月21日第3次讯问笔录供述:“工商和税务登记完成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就可以开始申购发票。领到发票后,我就会通知蔡重义、张贻属,告诉他们可以开票了……他们就会去联系进项发票还有联系外贸公司开销项发票。蔡重义、张贻属怎么去找的进项发票和联系外贸公司我不参与,但是我知道这些业务应该都是假的。” “没有的(真实的货物购销)。因为这些服装企业都是找人套厂的,蔡重义、张贻属都没有实际生产”
犯罪嫌疑人吴诗瑶(记账人员)2019年11月7日第2次笔录供述:“和上游的原材料企业都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以和下游外贸企业之间更不可能由真实的货物购销。”
你公司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分4笔支付该批货款,分别为2017年7月7日汇款金额1090000元、2017年8月3日汇款金额537000元、2017年8月22日汇款金额300000元、2017年10月26日汇款金额1073270元。汇款是从发挥服装账户(开户行: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头支行,账号:9070419060010000007737)汇入宿迁市信和纺织有限公司账户(账号32050177734000000187),合计支付款项3000270元,发票价税合计1500135元,多支付款项1500135元。
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7月期间取得宿迁市信和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根据晋江市公安局(晋公法〔2020〕3093号)《关于对晋江市怀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及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协查的函》,发现晋江市怀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及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省信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泽恩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伟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根据晋江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张贻属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按票面金额10.5%收取开票费,从犯罪嫌疑人张贻属实际控制的晋江市优锦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晟滨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和诺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怀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刘青云、刘源治、蔡重义等人实际控制的泉州泽恩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元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信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伟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广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晋江瑞通物联网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税额合计1353650.94元,上述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泉州泽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信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已退税1353650.94元。
犯罪嫌疑人张贻属(实际控制人)2019年11月22日第3次讯问笔录供述:“我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我利用我控制的6家公司,分别是晋江市优锦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晟滨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怀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和诺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向江苏宿迁的纺织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需要我开票时,会从外贸公司的对公账户汇款到我服装企业的对公账户,我扣除10.5%的票点后,将钱汇到陈思歉制定的纺织公司的对公账户。然后外贸公司会提供一个回流的个人银行账户给我,我将这个个人账户发给陈思歉,他扣除票点后将钱打回外贸公司制定的个人账户。”
犯罪嫌疑人罗高能(代理记账公司会计)2019年11月21日第3次讯问笔录供述:“工商和税务登记完成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就可以开始申购发票。领到发票后,我就会通知蔡重义、张贻属,告诉他们可以开票了……他们就会去联系进项发票还有联系外贸公司开销项发票。蔡重义、张贻属怎么去找的进项发票和联系外贸公司我不参与,但是我知道这些业务应该都是假的。”“总的来讲就是票货分离,蔡重义、张贻属去找没办法退税的货来退税。蔡重义、张贻属先去找货代公司,货代公司有大量的外贸单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办法退税的,蔡重义、张贻属就向货代公司揽收这些货物,然后以自己外贸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获取海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税凭证,最后骗取出口退税。”“我是根据蔡重义和张贻属提供给我的外贸合同、报关单、开票信息来开发票的。”“这些报关单应该是蔡重义、张贻属从货代公司买过来的”“没有的(真实的货物购销)。因为这些服装企业都是找人套厂的,蔡重义、张贻属都没有实际生产”
犯罪嫌疑人吴诗瑶(记账人员)2019年11月7日第2次笔录供述:“这一共16家公司(包括发挥服装)的员工只看到我”“和上游的原材料企业都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所以和下游外贸企业之间更不可能由真实的货物购销。”
犯罪嫌疑人林冰妍(代理记账公司会计)2020年5月8日第3次笔录供述:“蔡重义、张贻属、刘金龙、洪天晶的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与他们公司的开票金额是匹配不上来的,明显开票金额远远高过于他们的供述的实际生产能力,所以我觉得他们四个的公司是由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
检查人员于2021年1月6日前往发挥服装登记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光渺村新东区188号查无你公司,经向晋江市东石镇光渺村村民委员会查证,查无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综合考量本案证据资料,综合考量本案证据资料,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省信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泽恩贸易有限公司,其中,晋江市发挥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向福建省信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2077142-02077143、02971516- 02971523;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2147334- 02147343;发票代码3500171160,发票号码00305016- 00305025、00408058- 00408068),金额3897066.01元,税额3897066.01元,价税合计3897066.01元;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向泉州泽恩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2077132- 02077141、02971534- 02971535、02995031- 02995032;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2110468- 02110480;发票代码3500171160,发票号码00408083- 00408090、00629087- 00629088、00768020-00768029),金额4347978.96元,税额4347978.96元,价税合计4347978.96元。以上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金额8245044.97元,税额1353650.99元,价税合计9598695.96元。发票明细详见《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综上所述,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取得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信和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3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06314636-06314644、37947674-37947678、37947680-37947682;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20582091、20582092、20582094、20582095、20582097、20582099-20582100;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19599619-19599631),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01824.66元予以追缴,同时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091.24元、教育费附加18054.74元、地方教育附加12036.50元;晋江市发挥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其中:向福建省信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向泉州泽恩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8245044.97元、税额1353650.99元、价税合计9598695.96元。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319101613283、10000000319101613363)、晋江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晋公(经侦)诉字〔2020〕00051号)、晋江公安局提供的张贻属、刘青云、刘金龙、罗高能、吴诗瑶、林冰妍的讯问笔录及《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资金流向》、你公司相关的银行对账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证明》、检查人员查询的《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集体审理,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及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的规定,晋江发挥服装有限公司取得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宿迁市信和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向你公司追缴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01824.6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0091.2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取得2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不合法凭证。因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调取你公司账簿凭证,无法核实你公司成本结转情况,建议暂不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留待取得新证据再另案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追缴发上少缴的税款外,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8054.74元。
(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07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2036.52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认定晋江市发挥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向福建省信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2077142-02077143、02971516- 02971523;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2147334- 02147343;发票代码3500171160,发票号码00305016- 00305025、00408058- 00408068),金额3897066.01元、税额3897066.01元、价税合计3897066.01元;认定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向泉州泽恩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2077132- 02077141、02971534- 02971535、02995031- 02995032;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02110468- 02110480;发票代码3500171160,发票号码00408083- 00408090、00629087- 00629088、00768020-00768029),金额4347978.96元、税额4347978.96元、价税合计4347978.96元,以上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份,金额8245044.97元、税额1353650.99元、价税合计9598695.96元;认定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让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06314636- 06314644;37947674- 37947678、37947680-37947682;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20582091- 20582092、20582094-20582095、20582097、20582099-20582100),发票金额2297555.9元、税额383856.38元、价税合计2681412.28元;认定晋江市发挥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让宿迁市信和纺织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19599619-19599631),发票金额1282166.72元、税额217968.28、价税合计150013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东石税务分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