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MA349XWT67)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1﹞134号 ),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10000150
泉税一稽处〔2021〕134号
关于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MA349XWT67)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对你公司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市强馨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7日,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350521MA349XWT67;法定代表人张岩,身份证号130634********0745,注册资本85万人民币,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凃寨镇下郭村学府路501(四中对面);经营范围:销售:电动车、塑料米、织带、牛津布、鞋底、鞋塑、塑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0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2016年度申报销售额9661730.98元,销项税额1642494.27元,进项税额1617123.92元,应纳增值税25370.35元。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文号:泉税一稽协〔2021〕 40号)提供的协查线索,查实你公司取得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证实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99832.91元,税额67971.59元,价税合计467804.50元,已于所属期2016年10月、12月分别认证抵扣,合计抵扣税额67971.59元。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时间 |
货物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抵扣时间 |
|
1 |
3500162130 |
05640415 |
2016.10.30 |
手机 |
99981.2 |
16996.8 |
20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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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500163130 |
03275513 |
2016.12.29 |
织带 |
99981.2 |
16996.8 |
2016.12 |
|
3 |
3500163130 |
03275515 |
2016.12.30 |
包装材料 |
99987.18 |
16997.82 |
2016.12 |
|
4 |
3500163130 |
03275516 |
2016.12.30 |
鞋底 |
99883.33 |
16980.17 |
2016.12 |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检查人员从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证实该公司状态为确立,设立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由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迁入;法定代表人张岩;2017年3月17日之前原法定代表人肖远君;检查人员在该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台商区东园镇溪尾村136号对租用人曾其其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明的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
证据资料②: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惠安县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税务登记表变更清册、注销税务登记清册、2016年10月-2017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有效复印件书证;
证据资料③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惠安县税务局出具的取得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以及相应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证据资料④: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文号:泉税一稽协〔2021〕 40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打印件;
四、处理决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已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案件编号:235050320210000038),并依法作出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2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普通发票及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泉税一稽处〔2021〕67号)。在该案中,我局对你公司取得泉州盘尔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税收违法行为已作出税务处理,故本案不再重复作出税务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