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张成方畅米网络服装店(纳税人识别号:92350581MA33F5YE1Y):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433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1〕433号
石狮市张成方畅米网络服装店:(纳税人识别号:92350581MA33F5YE1Y)
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9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288号石狮国际轻纺城A区5层5201号网商产业园13260号(集群注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506000120123114967)证实漳州市开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3DDGM3G)2019年开具给你(单位)的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61920001,发票号码:00095088,金额62831.86元,税额8168.14元,价税合计71000.00元,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30日入库车辆购置税6283.19元,计税依据62831.86元,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一致。
综上,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认定为不合法的凭证,鉴于你(单位)所属期2019年10月至12月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定额征收,并于2019年12月30日入库车辆购置税6283.19元,决定本次检查暂不进行处理。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你(单位)取得漳州市开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认定为不合法的凭证,鉴于你(单位)所属期2019年10月至12月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定额征收,并于2019年12月30日入库车辆购置税6283.19元,决定本次检查暂不进行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