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宇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A4X9C):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517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1〕517号
晋江市宇威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A4X9C):
我局依法于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张厝村西北区81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成税稽协〔2021〕435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书》(协查编号:10000000121091014271)证实,成都世嘉羽绒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原晋江市宇威服装织造厂)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25,640.99元、税额合计174,359.01元、价税合计1,200,000.00元)为虚开。明细如下:
|
NN0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金额(元)
|
税额(元)
|
价税合计(元)
|
认证时间
|
|
1
|
5100143130
|
05971682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9月
|
|
2
|
5100143130
|
05971683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9月
|
|
3
|
5100143130
|
05971684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9月
|
|
4
|
5100143130
|
05971685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9月
|
|
5
|
5100143130
|
05971686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8月
|
|
6
|
5100143130
|
05971687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8月
|
|
7
|
5100143130
|
05971688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8月
|
|
8
|
5100143130
|
05971689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8月
|
|
9
|
5100143130
|
05971690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8月
|
|
10
|
5100143130
|
05971691
|
2015/8/21
|
94017.09
|
15982.91
|
110000
|
2015年9月
|
|
11
|
5100143130
|
05971692
|
2015/8/21
|
85470.09
|
14529.91
|
100000
|
2015年9月
|
|
合计
|
1025640.99
|
174359.01
|
1200000
|
|
你公司取得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5年8~9月(所属期)申报抵扣税额合计174359.01元(2015年8月申报抵扣79914.55元、2015年9月申报抵扣94444.46)。
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系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依法应对你公司追缴所属2015年8月:增值税79914.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3995.73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397.44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598.29元;追缴所属2015年9月:增值税94444.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4722.22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833.33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888.8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174,359.01元,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9.01(其中所属期:2015年08月79914.55元、2015年09月94444.4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8,717.95元(其中所属期:2015年08月3995.73元、2015年09月4722.22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5,230.77元(其中所属期:2015年08月2397.44元、2015年09月2833.33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07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3,487.18元(其中所属期:2015年08月1598.29元、2015年09月1888.8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其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因以上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