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75030378L):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591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1〕591号
  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75030378L)
  我局依法于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金溪路3号鸿达大厦2楼)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5010200180907和635010200180924),证实福州山川源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开具给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99974.35元,税额合计:50995.65元,价税合计:350970元,为虚开发票(详见附件)。
      经与电子底账系统核对,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协查函提供明细相一致。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未查询到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于2018年8月对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让你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将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转出,转出所属期2018年7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21029200180624),证实大连致远鑫业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开具给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983794.98元,税额合计:677245.02元,价税合计:4661040元,为虚开发票(详见附件)。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7年5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677245.02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21029200180698),证实大连伟达鑫业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开具给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76718.02元,税额合计:846041.98元,价税合计:5822760元,为虚开发票(详见附件)。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7年5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846041.98元。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43100490119070205165),证实上海端保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3月开具给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20341.88元,税额合计:428458.12元,价税合计:2948800元,为虚开发票(详见附件)。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7年3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428458.12元。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10月对你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让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将上述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转出,转出所属期2017年9月。
      (五)根据原山东省即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7028200180347),证实青岛薛山飞平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开具给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9794.85元,税额合计:84965.15元,价税合计:584760元,为虚开发票(详见附件)。
      经与电子底账系统核对,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协查函提供明细相一致。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未查询到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于2018年8月对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让该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转出,转出所属期2018年7月。
      (六)根据原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2028200180126),证实宜兴怡尔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开具给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95256.37元,税额合计:169193.63元,价税合计:1164450元,为虚开发票(详见附件)。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6年10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169193.63元。
      (七)根据原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2028200180135),证实宜兴福甑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开具给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95256.37元,税额合计:169193.63元,价税合计:1164450元,为虚开发票(详见附件)。
      经与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系统核对,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协查函提供明细相一致。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169193.63元。
      (八)根据原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5025600170009),证实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开具给厦门佰亿佳商贸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854700.85元,税额为145299.15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为虚开发票。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3500151160 00075451 20150626 854700.85 145299.15
      (九)根据原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5025600170297),证实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开具给厦门良铁贸易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709401.70元,税额为290598.30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为虚开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3500151160 00075452 20150626 854700.85 145299.15
   2  3500151160 00075453 20150626 854700.85 145299.15
  合计                        1709401.70 290598.30
      (十)根据原厦门市翔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5025600170359),证实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开具给厦门拾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452991.46元,税额为247008.54元,价税合计:1700000元,为虚开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1  3500142170 00577816 20141127 726495.73 123504.27
   2  3500142170 00577817 20141127 726495.73 123504.27
  合计                        1452991.46 247008.54
      上述1-7违法事实,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有关人员前来配合检查,检查人员无法取得账上记录、材料入库单等相关证据,无法询问你企业有关人员以了解采购过程及涉案发票取得途径。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存款账户交易资金流水进行检查,未发现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上述8-10违反事实,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有关人员前来配合检查,检查人员无法取得账上记录、材料出库单等相关证据,无法询问你企业有关人员以了解销售过程及涉案发票开具情况。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存款账户交易资金流水进行检查,未发现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取得厦门佰亿佳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拾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你公司存款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账号:17660154740000155)于2015年4月28日取得厦门良铁贸易有限公司汇入的货款764000元,于2015年7月13日取得厦门良铁贸易有限公司汇入的货款1000000元及236000元,合计取得货款2000000元。
      综上,你公司共计取得福州山川源贸易有限公司、大连致远鑫业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伟达鑫业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端保化工有限公司、青岛薛山飞平商贸有限公司、宜兴怡尔化工有限公司、宜兴福甑化工有限公司七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金额合计:14271136.82元,税额合计:2426093.18元,价税合计:16697230元。以上涉案发票系你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为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违法行为。且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故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予以追缴。其中取得福州山川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进项税额50995.65元未认证抵扣;取得上海端保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进项税额428458.12元,于2017年11月14日作进项转出;取得青岛薛山飞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进项税额84965.15元未认证抵扣。扣除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对福建省九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61674.26元予以追缴,并相应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3511933.98元。
      你公司共计向厦门佰亿佳商贸有限公司、厦门良铁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拾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017094.01元,税额合计:682905.99元,价税合计:4700000元。综合考量本案所掌握的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等证据资料,认定你公司向上述三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因你公司与开票方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违法情节且上游开票方均为虚假注册、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决定认定你公司取得福州山川源贸易有限公司、大连致远鑫业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伟达鑫业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端保化工有限公司、青岛薛山飞平商贸有限公司、宜兴怡尔化工有限公司、宜兴福甑化工有限公司七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违法行为。共计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金额合计:14271136.82元,税额合计:2426093.18元,价税合计:1669723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的规定,剔除你公司取得上述七家公司虚开的1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2426093.18元。鉴于你公司取得福州山川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进项税额50995.65元未认证抵扣;取得上海端保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进项税额428458.12元,已于2017年11月14日作进项转出;取得青岛薛山飞平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进项税额84965.15元未认证抵扣。扣除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和进项转出税额,决定追缴已抵扣进项税额1861674.2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因你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大宗交易未收款、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违法情节且下游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已认定其系虚开给下游受票企业,故认定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017094.01元,税额合计:682905.99元,价税合计:470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30317.20元。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55850.23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37233.49元。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511933.98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补缴的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你公司逾期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43094.31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