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U5550E):
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泉税稽处(2021)8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已转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19日
联系人:王锦萍、黄双全
联系电话:0595-2211535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5室
135050320210000019
泉税稽处〔2021〕89号
关于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U5550E)
我局依法于2021年07月09日至2021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地址: 永春县桃城镇榜头村榜头街1号)2017年01月01日至2021年0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泉州市汇凯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U5550E;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永春县桃城镇榜头村榜头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碧端(身份证号码:350582********5526);实际控制人:王名标(身份证号码:350582**********71);开业(设立)日期:2016年12月7日;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织造及服装、服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3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账号:35050*************20。
二、违法事实
(一)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你公司取得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2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061947.28元,税额2738052.72元,价税合计23800000元,用于抵扣税款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清单详见附件)
(二)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你公司在王名标与王坤荣谈妥开票手续费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福建强益贸易有限公司虚开3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8760462.14元、税额5038860.36元、价税合计43799322.5元,定性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清单详见附件)
(三)2017年8月至2020年9月你公司在王名标与蔡玲玲谈妥开票手续费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石狮华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2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4506387.14元,税额合计3509832.62元,价税合计28016219.76元,定性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清单详见附件)
以上违法事实有企业用电数据的函、复函、用电数据;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金税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虚被抵扣的进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银行流水及资金来源去向示意图;虚开给强益贸易公司、石狮华海公司的发票资料;立案决定书及附件一、晋江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从石狮市公安局、晋江市公安局取得相关笔录资料;骗税团伙涉案企业关系图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名标已被山东聊城公安机关逮捕,会计陈新伟已被晋江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查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前往晋江市看守所送达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会计陈新伟拒签。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1.认定你公司于2017年8月-2020年11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6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3266849.28元、税额8548692.98元、价税合计71815542.26元。2.认定你公司于2019年8月-2020年9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061947.28元,税额2738052.72元,价税合计238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2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追补已抵扣进项税额2738052.7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738052.72×5%=136902.65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738052.72×3%=82141.58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738052.72×2%=54761.05元。
查补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表:
|
序号 |
税款所属期 |
追补增值税 |
追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
|
1 |
2019年8月 |
237589.39 |
11879.47 |
|
2 |
2019年9月 |
165065.46 |
8253.27 |
|
3 |
2019年10月 |
161062.00 |
8053.1 |
|
4 |
2019年11月 |
207079.68 |
10353.98 |
|
5 |
2019年12月 |
205238.88 |
10261.94 |
|
6 |
2020年1月 |
323964.51 |
16198.23 |
|
7 |
2020年3月 |
172566.36 |
8628.32 |
|
8 |
2020年4月 |
138053.04 |
6902.65 |
|
9 |
2020年5月 |
92035.36 |
4601.77 |
|
10 |
2020年6月 |
92035.36 |
4601.77 |
|
11 |
2020年7月 |
368141.52 |
18407.08 |
|
12 |
2020年8月 |
345132.73 |
17256.64 |
|
13 |
2020年9月 |
101814.13 |
5090.71 |
|
14 |
2020年10月 |
128274.30 |
6413.72 |
|
合计 |
2738052.72 |
136902.65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虚开662份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晋江市公安局和石狮市公安局基于同一个违法事实已先行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再重复移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增值税2738052.72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36902.65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到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追缴的税费合计3011858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四、告知事项
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