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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耀发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14时3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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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耀发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37645736J)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 166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166

  晋江市耀发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37645736J

  我局于20211213日至2022519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埔头村岑海北区19-23号201611日至201612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南京春斯美纺织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宁税稽协〔202192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201000121120708432),南京春斯美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6MA1MEAFN6E)开具给你公司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595,076.96元、税额合计271,163.04元、价税合计1,866,240.00元)为虚开发票,发票明细如下:

  No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认证时间

  1

  3200152130

  25077052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2

  3200152130

  25077053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3

  3200152130

  25077054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4

  3200152130

  25077055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5

  3200152130

  25077056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6

  3200152130

  25077057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7

  3200152130

  25077058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8

  3200152130

  25077059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9

  3200152130

  25077060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10

  3200152130

  25077061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11

  3200152130

  25077062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12

  3200152130

  25077063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13

  3200152130

  25077064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14

  3200152130

  25077065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15

  3200152130

  25077066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16

  3200152130

  25077067

  2016/1/21

  99692.31

  16947.69

  116640

  2016年1月

  合计

  1595076.96

  271163.04

  1866240

   

  你公司于2016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71163.04,后又于20161115日按所属201610月作进项转出271163.04元(相应附征未申报)。

  综上,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鉴于你公司已于20161115日按所属201610月做进项税额转出271163.04元(相应附征未申报),故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滞纳金36200.27元(2016022320161115共计267天,271163.04×267×0.05%=36200.27),并追缴所属2016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3,558.15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8,134.89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423.2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71,163.04元,应追缴已抵扣进项税额271,163.04元。

  鉴于你公司已于20161115日按所属201610月做进项税额转出271,163.04元,故决定不再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增值税滞纳金36,200.2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3,558.15元(所属20161月)。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8,134.89元(所属20161月)。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423.26元(所属20161月)。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七)因以上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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