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恒光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2TNLF1A):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11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113号
泉州恒光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2TNLF1A):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5月23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街公安宿舍2号-101)税款所属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泉州市特唯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捌琪胜得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市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本强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利晴正袋包袋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佰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乐源绿电动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匹拉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易汇融纺织品有限公司、泉州秀晶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意兴路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金额合计3865871.47元(不含作废发票,下同),税额合计641771.69元,价税合计4507643.16元。发票明细如下:
|
销方企业名称 |
发票代码 |
发票起止号码 |
金额(元) |
税额(元) |
价税合计(元) |
发票份数 |
抵扣月份 |
|
泉州市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0893806-10893811 |
407571.81 |
69287.19 |
476859.00 |
6 |
2017.05 |
|
福建省泉州本强贸易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549832-11549834 |
249944.44 |
42490.56 |
292435.00 |
3 |
2017.07 |
|
泉州利晴正袋包袋材料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564577-11564584 |
618165.82 |
105088.18 |
723254.00 |
8 |
2017.08 |
|
泉州市捌琪胜得鞋塑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500691-11500694 |
268225.64 |
45598.36 |
313824.00 |
4 |
2017.06 |
|
泉州市佰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521500-11521503 |
351692.94 |
59787.8 |
411480.74 |
4 |
2017.07 |
|
泉州市乐源绿电动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0920309 |
94035.04 |
15985.96 |
110021 |
1 |
2017.06 |
|
泉州市匹拉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522312-11522316 |
384646.16 |
65389.84 |
450036 |
5 |
2017.07 |
|
泉州市易汇融纺织品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518809-11518810 |
199557.26 |
33924.74 |
233482 |
2 |
2017.07 |
|
泉州秀晶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08484054-08484058 |
441768.38 |
75100.62 |
516869.00 |
5 |
2017.08 |
|
3500163130 |
04528626-04528630 |
-441768.38 |
-75100.62 |
-516869.00 |
5 |
无 |
|
|
泉州意兴路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0961257-10961261 |
385660.57 |
50135.89 |
435796.46 |
5 |
2017.06 |
|
泉州市特唯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3500163130 |
08123221-08123228 10948137-10948144 11500642-11500644 |
906371.79 |
154083.17 |
1060454.96 |
19 |
2017.05 2017.06 |
|
3500163130 |
11500641 |
89399.15 |
15197.85 |
104597.00 |
1 |
正数作废 |
|
|
合计(不含作废发票) |
3865871.47 |
641771.69 |
4507643.16 |
68 |
|||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结合你单位纳税申报资料,上述发票中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4528626-0452863、11500641的6份发票未抵扣,其余62份发票已于2017年5月-8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共申报抵扣税款716872.31元。你公司于2017年9月(所属期)申报进项转出(“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行税额”一栏),进项转出税额合计75100.62元。
(二)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合计3499141.11元,税额合计594854.02元,价税合计4093995.13元。发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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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企业名称 |
发票代码 |
发票起止号码 |
开票月份 |
金额(元) |
税额(元) |
价税合计(元) |
发票份数 |
|
泉州叁理仁亿纺织品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132520 |
2017.06 |
94271.79 |
16026.21 |
110298.00 |
1 |
|
泉州盛福科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142911-11142912、11170780-11170784 |
2017.07 2017.08 |
670322.23 |
113954.77 |
784277.00 |
7 |
|
泉州时锦贸易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075116-11075120、11132521-11132525 |
2017.05 2017.07 |
789327.34 |
134185.66 |
923513.00 |
10 |
|
泉州市阿尔来正包袋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091491-11091495、11097721-11097725、11142903-11142906 |
2017.05 2017.06 2017.07 |
1218146.08 |
207084.86 |
1425230.94 |
14 |
|
泉州炫烨起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3500163130 |
11132516-11132519、11142907-11142910 |
2017.06 2017.07 |
727073.67 |
123602.52 |
850676.19 |
8 |
|
合计 |
3499141.11 |
594854.02 |
4093995.13 |
40 |
|||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临江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扣除作废发票份数,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大笔货款未支付、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865871.47元,税额合计641771.69元,价税合计4507643.16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合计3499141.11元,税额合计594854.02元,价税合计4093995.1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泉州市特唯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本强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利晴正袋包袋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捌琪胜得鞋塑有限公司、泉州市佰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乐源绿电动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匹拉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易汇融纺织品有限公司、泉州秀晶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意兴路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716872.31元,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鉴于其中75100.62元已于2017年9月(所属期)做进项转出,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41771.6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44924.02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9253.15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2835.43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第二条、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641771.69元的行为,为他人虚开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594854.02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以上合计查补税费718784.29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