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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雄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15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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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雄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PTNG3X):

  我局2022年7月1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278),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278

  

  晋江市雄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22217日至2022629对你公司20190101日至201912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611930122011314101),证实上饶市广丰区琪东布业有限公司20196月开具给你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94930.97元,税额为142341.03元,价税合计:1237272.00元,为虚开发票。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时间   金额     税额

  1 3600192130 00162783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2 3600192130 00162784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3 3600192130 00162785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4 3600192130 00162786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5 3600192130 00162787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6 3600192130 00162788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7 3600192130 00162789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8 3600192130 00162790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9 3600192130 00162791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10 3600192130 00162792 2019/6/27 99584.07 12945.93

  11 3600192130 00162793 2019/6/27 99090.27 12881.73

                合计       1094930.97 142341.03

      经与电子底账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核对,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联与协查函提供明细相一致。你公司于20197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142341.03元。

      你公司取得上饶市广丰区琪东布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600192130,发票号码:00162783-00162793,金额为1094930.97元,税额为142341.03元,价税合计:1237272.00元。综合考量本案所掌握的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等证据资料,尚无充分证据证实晋江市雄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系非法取得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但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应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42341.03元予以追缴。并相应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117.05元(计算式:142341.03×5%)、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270.23元(计算式:142341.03×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846.82元(计算式:142341.03×2%)。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应剔除你公司取得上饶市广丰区琪东布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追补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142341.0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117.0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270.23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846.8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补缴的增值税税款142341.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7117.05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因以上应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一)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〇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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