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佰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3154059773)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2〕132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20000077
泉税一稽处〔2022〕132号
关于泉州市佰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佰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3154059773)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凤山社区尚园小区16幢503)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市佰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2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肖惠山,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牛津布。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凤山社区尚园小区16幢503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账号6******93。你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2019年1月4日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泉州恒光鞋业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6350597012206164287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石狮市雷霆基地服饰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63505960122071943551)提供的协查线索,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经营地址虚假,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目前走逃失联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二)你公司银行账户显示没有资金流水记录。
(三)你公司2014年12月22日成立至2019年1月4日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没有取得与销项发票相匹配的购进货物的进项发票。
(四)你公司在2017年7月份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申报即走逃失联。
综上所述,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公司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已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879545.84元,税额合计149522.80元,价税合计1029068.64元。发票明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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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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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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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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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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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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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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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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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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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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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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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115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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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
泉州恒光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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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软件产品
|
910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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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4.36
|
106500.00
|
|
2
|
3500163130
|
11521501
|
2017-07-28
|
泉州恒光鞋业有限公司
|
系统软件产品
|
83384.62
|
14175.38
|
97560.00
|
|
3
|
3500163130
|
11521502
|
2017-07-28
|
泉州恒光鞋业有限公司
|
日用百货 空调
|
92992.68
|
15808.76
|
108801.44
|
|
4
|
3500163130
|
11521503
|
2017-07-28
|
泉州恒光鞋业有限公司
|
电冰箱 洗衣机
|
84290.00
|
14329.30
|
98619.30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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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11521504
|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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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叁理仁亿纺织品有限公司
|
电冰箱 洗衣机
|
88634.00
|
15067.78
|
103701.78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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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11521505
|
2017-07-28
|
泉州叁理仁亿纺织品有限公司
|
系统软件产品
|
96002.56
|
16320.44
|
112323.00
|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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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11521506
|
2017-07-30
|
石狮市雷霆基地服饰有限公司
|
系统软件产品
|
86359.83
|
14681.17
|
101041.00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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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
11521507
|
2017-07-30
|
石狮市雷霆基地服饰有限公司
|
日用百货 空调
|
86206.68
|
14655.14
|
100861.82
|
|
9
|
3500163130
|
11521508
|
2017-07-30
|
石狮市雷霆基地服饰有限公司
|
电冰箱 洗衣机
|
84290.00
|
14329.30
|
98619.30
|
|
10
|
3500163130
|
11521509
|
2017-07-30
|
石狮市雷霆基地服饰有限公司
|
系统软件产品
|
86359.83
|
14681.17
|
101041.00
|
|
合计
|
879545.84
|
149522.80
|
10290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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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检查组依法调取的你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及登记注册资料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②:检查组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你公司经营注册地址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说明。
证据资料③: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非正常户查询、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三方协议信息登记查询、实名认证资料、一户式查询、发票领用存情况、纳税申报明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等有效书证。
证据资料④:检查组依法调取的受票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及你公司的银行对账单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⑤: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泉州恒光鞋业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6350597012206164287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石狮市雷霆基地服饰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63505960122071943551)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879545.84元,税额合计149522.80元,价税合计1029068.6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