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雄振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490XQ8T):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375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375号
晋江雄振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490XQ8T):
我局依法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10日晋江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协查反馈的案情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开展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晋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对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协查的函》及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转换以税务机关调查取证资料,查实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
(一)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你公司开具的总计1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申报出口退税2638813.70元。
1.你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1160,发票号为01449958-01449967)发票金额合计952183.56元,发票税额合计161871.24元,价税合计1114054.80元。
经查证,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320170238018538(提运单号为XM1170533275A,集装箱号为CLHU-8474440),其真实供货方为:王世明122,章红90,彬其326,并非你公司。
2.你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1160,发票号为01449968-01449976、002145056-002156057)发票金额合计999641.04元,发票税额合计169938.96元,价税合计1169580.00元。
经查证,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320170238019102(提运单号为APLU101063732A,集装箱号为ECMU-9658068),其真实供货方为:非凡369,并非你公司。
3.你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1160,发票号为02145071-02145075;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00856922-00856927)发票金额合计986248.56元,发票税额合计167662.24元,价税合计1153910.80元。
经查证,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320170238032309(提运单号为EGLV146700539021A,集装箱号为EISU-8030927),其真实供货方为:啊幼139,彬其165,王市明52,章红113,稳盛145,并非你公司。
4.你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0856928-00856934)发票金额合计604169.22元,发票税额合计102708.78元,价税合计706878.00元。
经查证,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320170238036617(提运单号为OOLU2591709819,集装箱号为OOLU-8587118),其真实供货方为:林时纳30,吴青联24,小陈82,国策55,巧龙32,并非你公司。
5.你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0856935-00856941、01577114-01577116)发票金额合计913641.00元,发票税额合计155319.00元,价税合计1068960.00元。
经查证,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320170238036577(提运单号为OOLU2591711440,集装箱号为OOLU-5379851),其真实供货方为:世豪520,并非你公司。
6.你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577117-01577126)发票金额合计915707.69元,发票税额合计155670.31元,价税合计1071378.00元。
经查证,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320170238041253(提运单号为OOLU2593054280,集装箱号为OOLU8659840),其真实供货方为:多拉海176,酷依乐200,并非你公司。
7.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577127-01577133、01639075-01639078)发票金额合计867911.13元,发票税额合计147544.87元,价税合计1015456.00元。
经查证,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320170238048668(提运单号为OOLU2594894629,集装箱号为OOLU-9710952),其真实供货方为:宁波货66箱,盼吉男装905,盼吉女装1302,并非你公司。
8.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39079-01639088)发票金额合计968961.50元,发票税额合计164723.50元,价税合计1133685.00元。
经查证,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320170238048678(提运单号为OOLU2594894630,集装箱号为TCNU7990174),其真实供货方为:彬琪145,聪明坊151,外送195,并非你公司。
9.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93549-01693555、01986664-01986665)发票金额合计834545.11元,发票税额合计141872.68元,价税合计976417.79元。
经查证,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70268001490(提运单号为13023247021B,集装箱号为MOTU1409960),其真实供货方为:1底单95,2底单80,3底单202,并非你公司。
10.你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986675-01986683);2018年1月17日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2041593);发票金额合计928121.00元,发票税额合计157750.60元,价税合计1085901.60元。
经查证,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80268000197(提运单号为EGLV146701067866A,集装箱号为EISU-9433470),其真实供货方为:吴总61,彬其77,大世界45,盼吉15,秀聪302,并非你公司。
11.你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2041604-02041612)发票金额合计794897.79元,发票税额合计135132.61元,价税合计930030.40元。
经查证,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80268004281(提运单号为13023696418B,集装箱号为TCNU-2079669),其真实供货方为:新思路1563,秀聪21,盼吉194,凯盛1341,并非你公司。
12.你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803996-01803400,01818778-01818782),发票金额合计927924.82元,发票税额合计157747.18元,价税合计1085672.00元。
经查证,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80268011021(提运单号为N228144933A,集装箱号为YMMU-6073758),其真实供货方为:世豪646.健博70,并非你公司。
13.你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818783-01818791),发票金额合计890512.78元,发票税额合计151387.22元,价税合计1041900.00元。
经查证,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80268011487(提运单号为COSU6170773050A,集装箱号为FSCU-8688590),其真实供货方为:江西93,吴清廉166,聪明方232,并非你公司。
14.你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816369-01816376),发票金额合计762620.72元,发票税额合计122019.28元,价税合计884640.00元。
经查证,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80268019425(提运单号为EGLV146800366403B,集装箱号为TLLU-4462934),其真实供货方为:泉宏214,秀聪126,啊珠30,并非你公司。
15.你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836387-01836388;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为02433049-02433056),发票金额合计931701.70元,发票税额合计149072.30元,价税合计1080774.00元。
经查证,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80268024251(提运单号为1811X018PE01360G1A,集装箱号为CARU-9787512),其真实供货方为:猛童167,怡泰男148,并非你公司。
16.你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为02433057-02433065),发票金额合计779639.22元,发票税额合计124742.28元,价税合计904381.50元。
经查证,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0820180088335748(提运单号为ONEYXMNU25183400B,集装箱号为TGHU-9621259),其真实供货方为:派雷特122箱,钟彬彬40箱,大爱服饰89箱,手写单213箱,并非你公司。
17.你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为02749090-02749098),发票金额合计876662.10元,发票税额合计140265.90元,价税合计1016928.00元。
经查证,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80268033301(提运单号为EGLV146800691223A,集装箱号为GATU8789851),其真实供货方为:英文单535.仓库416,并非你公司。
18.你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开具给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60,发票号码为02749081-02749089),发票金额合计833467.25元,发票税额合计133354.75元,价税合计966822.00元。
经查证,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80268033348(提运单号为COSU6153023580A,集装箱号为FSCU8741159),其真实供货方为:清廉116,加单123,彬琪166,并非你公司。
(二) 福建瀚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你公司开具的总计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申报出口退税457048.98元。
1.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开具给福建瀚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986666-01986674),发票金额合计851117.97元,发票税额合计144690.03元,价税合计995808.00元。
经查证,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70268001240(提运单号为OOLU2597389819,集装箱号为TCLU8751264),其真实供货方为:小蜜莎79.多拉海343,并非你公司。
2.你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开具给福建瀚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2041594-02041603),发票金额合计918978.45元,发票税额合计156226.35元,价税合计1075204.80元。
经查证,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70268004177(提运单号为OOLU2597542109,集装箱号为OOLU8701730),其真实供货方为:华兴194.依豪唛232.打印单120,并非你公司。
3.你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开具给福建瀚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退税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803985-01803994),发票金额合计918427.40元,发票税额合计156132.60元,价税合计1074560.00元。
经查证,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福建瀚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372620180268006492(提运单号为13023866807A,集装箱号为TCNU-2252080),其真实供货方为:阿珠28..巧龙162..吴总234,并非你公司。
(三)以上2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均已于开票当期申报纳税,你公司违法开具上述2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虚开2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8457080.01元,发票税额3095862.68元,价税合计21552942.69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东石税务分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