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建达发箱包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8693201X3):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438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2〕438号
泉州建达发箱包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8693201X3):
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1月16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反馈的案情,对你公司(地址: 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二号园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开展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505970122090544299),证实泉州市阳清玉布织带有限公司2017年开具给泉州建达发箱包制品有限公司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41880.34元、税额合计58119.66元、价税合计400000元,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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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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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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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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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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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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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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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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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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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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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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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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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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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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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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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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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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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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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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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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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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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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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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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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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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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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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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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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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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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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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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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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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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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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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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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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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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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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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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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协查函件(编号为63505970122090544299)所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224号)所述,开票企业泉州市阳清玉布织带有限公司系肖远芳控制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的空壳企业。泉州市阳清玉布织带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非法赚取开票手续费为目的,为他人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虚进虚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实,你公司取得上述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1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合计申报抵扣税款58119.66元。
综上所述,认定泉州建达发箱包制品有限公司取得泉州市阳清玉布织带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58119.66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8119.66元予以追缴,同时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68.37元、教育费附加1743.59元、地方教育附加1162.40元。
(二)以上违法事实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非正常户认定表》、《现场笔录》、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505970122090544299)、相应增值税申报抵扣资料、你公司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224号)复印件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集体审理,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泉州市阳清玉布织带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你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合计抵扣58119.66元,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税款58119.6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4068.3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追缴以上少缴的税款外,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743.59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07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162.40元。
(六)因以上补缴税费而产生的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