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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泽瑞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9日15时3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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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泽瑞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QLQ81R):

  我局于2023年4月16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64)。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419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64号

  晋江泽瑞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QLQ81R

      我局于202314日至202343对你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埔头村达理南区53号201811日至201812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取得沅江汇恒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98525.68元,税额254749.32元,价税合计1,753,275元,为虚开发票。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

  1 4300162130 02693922 2018/1/23 99888.89  16981.11  116870

  2 4300162130 02693923 2018/1/23 99888.89  16981.11  116870

  3 4300162130 02693924 2018/1/23 99888.89  16981.11  116870

  4 4300162130 02693925 2018/1/23 99888.89  16981.11  116870

  5 4300162130 02693926 2018/1/23 99888.89  16981.11  116870

  6 4300162130 02693927 2018/1/23 99888.89  16981.11  116870

  7 4300162130 02864957 2018/3/21 99910.26  16984.74  116895

  8 4300162130 02864959 2018/3/21 99910.26  16984.74  116895

  9 4300162130 02864960 2018/3/21 99910.26  16984.74  116895

  10 4300162130 02864961 2018/3/21 99910.26  16984.74  116895

  11 4300162130 02864962 2018/3/21 99910.26  16984.74  116895

  12 4300171130 00305152 2018/3/21 99910.26  16984.74  116895

  13 4300171130 00305153 2018/3/21 99910.26  16984.74  116895

  14 4300162130 02864958 2018/3/21 99910.26  16984.74  116895

  15 4300162130 02864963 2018/3/21 99910.26  16984.74  116895

  合计                         1498525.68 254749.32 1753275

  经核实:你公司2018年1月、3月取得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分别于2018年1月、3月、4月、6月在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抵扣税额254,749.32元。

  根据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刘青云、刘金龙讯问笔录及赵庆军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系空壳企业,通过把营业执照挂在无牌照的服装加工厂“套厂”,当做是自己的工厂,实际生产没有参与,只是为了能够开票,挂名的加工厂实际经营者叫赵庆军。故认定你公司取得沅江汇恒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涉及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98525.68元,税额254749.32元,价税合计1753275元。

  你公司2018年度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在“取得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一案”中作出处理,故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金额1498525.68元,税额254749.32元,价税合计1753275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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