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运道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3157340414)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3〕44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30000013
泉税一稽处〔2023〕44号
关于泉州市运道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收
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运道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3157340414)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市运道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变更名称为泉州斯途安得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日,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娇,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北关社区东霞路6号,经营范围:批发:服装、鞋、鞋底、鞋塑、纸箱、织带、涤纶线、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线材、牛津布、电脑及配件、针纺织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2017年10月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2019年9月3日税务登记注销。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43505000123021547070、文号:泉税三稽协〔2023〕3号;协查编号:43505000123021747123、文号:泉税三稽协〔2023〕4号;协查编号: 43505000123022047232、文号:泉税三稽协〔2023〕5号)提供的协查线索,经对你公司2015-2016年度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你公司虚构生产经营地址,并于2017年10月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2、你公司于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集中开票,之后企业走逃失联。
3、你公司存在与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无资金往来的异常现象。
4、根据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肖远芳的《讯问笔录》显示: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系肖远芳控制用来虚开发票的企业,无真实业务交易。
综合以上异常情况,判定你公司的业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取得晨宇(泉州)移动通信器材商贸有限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20518.99 元,税额105488.21元,价税合计726007.2元)判定为虚开,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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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时间
|
货物(劳务)名称
|
金额/不含税价
|
税额
|
价税合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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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154130
|
00643064
|
2016/1/28
|
网络设备
|
70680
|
12015.6
|
82695.6
|
2
|
3500154130
|
00643061
|
2016/1/28
|
电脑
|
62205.13
|
10574.87
|
72780
|
3
|
3500154130
|
00643062
|
2016/1/28
|
电脑
|
62205.13
|
10574.87
|
72780
|
4
|
3500154130
|
00643063
|
2016/1/28
|
电脑
|
62205.13
|
10574.87
|
72780
|
5
|
3500153130
|
00801807
|
2015/9/29
|
配件
|
18953.85
|
3222.15
|
22176
|
6
|
3500153130
|
00801808
|
2015/9/29
|
配件
|
18953.85
|
3222.15
|
22176
|
7
|
3500153130
|
00801809
|
2015/9/29
|
手机
|
30082.05
|
5113.95
|
35196
|
8
|
3500153130
|
00801814
|
2015/9/29
|
电脑
|
70892.31
|
12051.69
|
82944
|
9
|
3500124140
|
02941195
|
2015/9/29
|
手机
|
90010.26
|
15301.74
|
105312
|
10
|
3500124140
|
02941193
|
2015/9/29
|
网络设备
|
70680
|
12015.6
|
82695.6
|
11
|
3500124140
|
02941194
|
2015/9/29
|
电脑
|
63651.28
|
10820.72
|
74472
|
合计:
|
|
|
|
620518.99
|
105488.21
|
72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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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附件资料。
证据资料②: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案件编号:235050320210000010)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2〕45号)。
证据资料③: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调档取证的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的证明、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的《讯问笔录》、涉案人员《刑事判决书》及你公司工商、税务基本信息、银行对账单等复印资料。
证据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金额620518.99 元,税额105488.21元,价税合计726007.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