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嘉信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61188225X9)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3〕49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30000044
泉税一稽处〔2023〕49号
关于泉州市嘉信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嘉信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61188225X9):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泉州市泉秀路五矿大厦12楼1205)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市嘉信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13日,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1188225X9,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1351*****0004323,注册资金为50万元。注册经营地址:泉州市泉秀路五矿大厦12楼1205,经营范围:销售化工建材、塑料、皮塑、纸张、有色金属、布料。你公司于2012年10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2022年4月1日,你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协查编号:10000000123030304844)提供的协查线索,查实你公司取得销货单位为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53,076.90元,税额合计77,023.10元,价税合计530,100.00元,并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7,023.10元。发票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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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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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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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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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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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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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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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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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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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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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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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5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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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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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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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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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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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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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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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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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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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5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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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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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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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15.38
|
15404.62
|
106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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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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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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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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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5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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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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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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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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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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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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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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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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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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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5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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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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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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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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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4.62
|
106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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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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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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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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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5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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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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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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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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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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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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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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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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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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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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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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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等有效书证。
证据资料②:检查组依法调取你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非正常户查询、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取得及开具的发票明细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③:检查组依法调取的泉州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笔录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④: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福建中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协查编号:10000000123030304844)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等有效书证。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申报抵扣税款77,023.10元应予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5,391.61元应予追缴。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310.69元应予追缴。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540.46元应予追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因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已超法定追征期,故不予追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