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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蔡财午《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9日18时5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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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蔡财午(纳税人识别号:359002196208301012):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向你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三稽强催〔202354)。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三稽强催〔2023〕54号

  蔡财午(纳税人识别号:359002196208301012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处〔2023〕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缴清应追缴的:

  1、个人所得税税款17969.2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小梅 蔡佩芬

  联系电话:059568875081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执行股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小梅,蔡佩芬(闽税稽3505193009、闽税稽3505200015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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