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高联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337580741X):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9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94号
石狮高联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337580741X)
我局于2022年07月15日至2023年5月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百灵街2号华闽写字楼1509室)2015年05月14日至2022年0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通过无货物交易让晋江市豪特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缤旺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高伦服饰有限公司、晋江翔利织造有限公司、晋江自如服装有限公司、晋江丰德服装有限公司等7家生产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份数1389份,金额合计132175382.46元,税额合计17182800.24元,价税合计149358182.70元。
你公司取得上述1389份发票(具体发票清单详见附件一),其中1292份发票已经用于申报退税,已取得退税款15835058.03元,未退税款181785.69元;97份发票尚未用于申请退税。
(二)你公司于2020至2022年度经营期间,以报关单出口美元金额的10%-15%支付买单费用(例如报关单出口金额10万美金,费用就是10000元-15000元人民币),购买未税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利用外商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申报为自己公司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无货物交易让晋江市豪特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市缤旺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晋江高伦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拓旺展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翔利织造有限公司、晋江自如服装有限公司、晋江丰德服装有限公司等7家生产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虚构资金交易流水等手段虚构出口业务,通过“买单配票”,申报骗取出口退税,共涉及106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出口金额合计18968920.50美元,应退税额合计16016843.72元,已退税额15835058.03元,涉及违法事实一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发票合计1292份。
上述违法事实有石狮市公安局移交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你公司账簿资料及银行流水、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税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佐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采取无货交易方式取得13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金额合计132175382.46元,税额合计17182,800.24元,价税合计149358182.7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涉及对应106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涉及上述违法事实一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292份,骗取出口退税额16016843.72元。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15835058.03元,对未退税款181785.69元不予再办理退税。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