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4H27P3B):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作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泉税三稽告〔2023〕12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泉税三稽告〔2023〕126号
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81MA34H27P3B,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百灵街2号华闽世贸国际写字楼15楼1506):
事由:作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告知内容:
一、查证你公司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依法于2022年8月8日起对你公司2020年8月13日至2022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证你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你公司系空壳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通过向货运代理公司购买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不符合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申报为自己公司自营出口货物进行假报出口;通过向上游供货企业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诗莱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宇航服装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买单配票”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你公司共取得上游企业晋江友鑫服饰有限公司、万安诗莱服饰有限公司、永修县宇航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的7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1,499,421.23 元,税额合计9,294,924.90 元,价税合计80,794,346.13 元。其中6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共涉及69份报关单,涉及应退税额合计7,626,595.35元,已退税额7,626,595.35元,未退税款0元;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用于申报退税,涉及金额12,833,300.51元,税额1,668,329.05元,价税合计14,501,629.5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部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备案单证资料,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石狮市新泓霆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及涉案人员个人账户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电子档),你公司的退税情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
二、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具体拟追缴的税费情况如下:
(一)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追缴已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单配票”虚构出口业务假报出口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共涉及出口货物报关单69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632份,已申报出口退税7,626,595.35元,拟向你公司追缴已退税款7,626,595.35元。
(二)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取得上游企业虚开的134份尚未用于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票金额合计12,833,300.51元,税额合计1,668,329.05元,价税合计14,501,629.56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之规定,尚未申报退税的13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办理退税。
三、你公司对上述税务处理(追缴税款)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