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億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UUDH80)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二稽强扣〔2023〕106号),执行人员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2023〕106号
泉州市億兴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UUDH80)
鉴于你(单位)(地址:永春县东平镇霞林村96号) 取得沅江汇恒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3〕19号)决定对你公司追缴税款合计1111982.83元(增值税1059031.2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951.57元)及滞纳金,该文书于2023年4月21日公告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我局于2023年5 月8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23〕21号),该文书于2023年6月7日公告送达,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7月1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5701*******0377)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壹拾壹万壹仟玖佰捌拾贰元捌角叁分(¥1,111,982.83)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佰壹拾壹万壹仟玖佰捌拾贰元捌角叁分(¥1,111,982.8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