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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杰耀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09时1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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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杰耀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YMRET1L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34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3348

  泉州杰耀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YMRET1L

  我局于2023822日至20231110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83号店面202111日至202112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关于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文号:济宁税稽三协〔2023〕16号,协查编号:43708000123080957143,发文时间:2023年8月9日)提供的协查线索及相关资料显示,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开具了1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发票代码3700202130,发票号码14280256~14280258、14280264,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55778204-55778215,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布,发票金额合计1584734.47元,税额合计206015.53元,价税合计1790750.00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抵扣所属期

  1

  3700194130

  55778204

  2021-03-23

  99446.90

  12928.10

  2021年7月

  2

  3700194130

  55778205

  2021-03-23

  99446.90

  12928.10

  2021年3月

  3

  3700194130

  55778206

  2021-03-23

  99446.90

  12928.10

  2021年7月

  4

  3700194130

  55778207

  2021-03-23

  99446.90

  12928.10

  2021年7月

  5

  3700194130

  55778208

  2021-03-23

  99446.90

  12928.10

  2021年7月

  6

  3700194130

  55778209

  2021-03-23

  99446.90

  12928.10

  2021年8月

  7

  3700194130

  55778211

  2021-03-23

  99446.90

  12928.10

  2021年8月

  8

  3700194130

  55778212

  2021-03-24

  99446.90

  12928.10

  2021年3月

  9

  3700194130

  55778213

  2021-03-24

  99446.90

  12928.10

  2021年3月

  10

  3700194130

  55778214

  2021-03-24

  99446.90

  12928.10

  2021年3月

  11

  3700194130

  55778215

  2021-03-24

  99446.90

  12928.10

  2021年3月

  12

  3700202130

  14280256

  2021-03-24

  99446.90

  12928.10

  2021年3月

  13

  3700202130

  14280257

  2021-03-24

  99446.90

  12928.10

  2021年3月

  14

  3700202130

  14280258

  2021-03-24

  93030.97

  12094.03

  2021年3月

  15

  3700202130

  14280264

  2021-03-24

  99446.90

  12928.10

  2021年3月

     

  小计

  1485287.57

  193087.43

 

  16

  3700194130

  55778210

  2021-03-23

  99446.90

  12928.10

  正数发票作废

     

  合计

  1584734.47

  206015.53

 

  经查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及防伪税控平台,并由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证明,发票号码55778210这份发票为作废发票,你公司实际取得15份发票,并将15份涉案发票分别于2021年3月、7月、8月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93087.43元。

  由于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且你公司没有提供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账证资料来证明其确有货物交易,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与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交易的真实性。且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部分货款未付款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从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93087.43元予以追缴,并追缴少缴的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13516.12元(计算式:193087.43*0.0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5792.63元(计算式:193087.43*0.0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3861.74元(计算式:193087.43*0.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取得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公司没有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未能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必备资料,上述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你公司2021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次检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85287.57-13516.13-5792.63-3861.74×0.25=365529.2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部分货款未支付等情形,认定你公司从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票金额合计1485287.57元,税额合计193087.43元,价税合计1678375.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之规定,应剔除你公司取得嘉祥丰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税款,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93087.4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13516.12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5792.63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3861.74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五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第十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2021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65529.2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增值税193087.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516.12元、企业所得税365529.27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十一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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