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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悦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4日16时0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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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悦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01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一稽罚告〔2024〕1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及送达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0月14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一稽罚告〔202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一稽罚告〔202418

福建省悦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1YT382D: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淮福街567号浦西花园1幢903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二类第八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你公司受托人叶如萍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自述材料;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实地核查图像资料;我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泉税一稽限改〔2024〕3号)及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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