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稀罕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BH6413)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4〕15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4〕154号
晋江市稀罕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BH6413)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第四社区东兴新村49号)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298号)的相关义务,欠缴税收款项339842.37元,经《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三稽强催〔2024〕5号)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2月13日起从你(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1957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叁拾叁万玖仟捌佰肆拾贰元叁角柒分(¥339,842.37)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叁拾叁万玖仟捌佰肆拾贰元叁角柒分(¥339,842.3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