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滨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5〕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6日
联系人:陈雅莉、陈欣
联系电话:0595-2211880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588号1511室
附件:《关于泉州市滨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一稽处〔2025〕52号
关于泉州市滨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滨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26PWXJ):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3月31日对你公司(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18号中骏广场18幢3003)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查实你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1614998.22元,税额合计2809949.71元,价税合计24424947.93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合计骗取出口退税款2809949.76元。因你公司利用其中194份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2367323.75元,我局已在之前的案件中作出处理,故此次检查不再重复处理。本次检查对你公司利用其余36份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404815.55元,税款合计442626.04元,价税合计3847441.5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442626.01元进行处理,应追缴已退税款442626.0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明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取得退税款证明、公安移送资料、之前案件已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证明(泉税一稽处〔2024〕6号)及(泉税一稽罚〔2024〕121号)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决定追缴已退税款442626.01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上述应追缴的出口退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