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南安市正岗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XRBXF0W)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二稽罚〔2025〕50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二稽罚〔2025〕50号
福建省南安市正岗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XRBXF0W)
经我局于2025年1月22 日至2025年7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东升石业新加工区8号 )2020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2020年至2021年你公司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让上海煜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相关受托协查资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现场笔录、非正常户查询记录、纳税信用等级查询记录、申报纳税资料和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