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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更新部分企业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1日19时45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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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2015年5月4日起,我省作为全国首个试点实施“三证合一”改革的省份,在试点期间由国家发改委临时制定并赋予我省使用的编码规则;2015年10月1日全国正式实行“三证合一”改革后,国家发改委正式制定并发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与试点期间的规则有一些差异,造成我省试点期间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现行的编码规则的代码不匹配,给企业办事带来了不便和困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5月已发布公告对试点期间错重码的我省有关企业按照全国正式实施的编码规则重新赋码,旧码自新码生成之日起失效。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函件要求2019年6月22日统一转换安排,我局决定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纠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照关系更新部分纳税人(以下称相关纳税人)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6月22日当日由税务机关主动完成相关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并完成与相关银行税库银三方协议的后台同步。相关纳税人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业务。 

  二、2019年6月22日后,相关纳税人请使用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涉税业务。用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仍可在电子税务局及金税三期等税务信息系统中查询历史记录。 

  三、2019年6月28日前,属于税控系统发行户的相关纳税人请携带税控设备(其中既有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发行电子发票或机动车发票的纳税人,应先将已开发票上传后,再携带剩余空白纸质发票)到办税大厅办理变更写盘,以免影响发票开具业务。变更写盘前后相应新旧税号的开票和认证不受影响。 

  四、相关纳税人属出口企业的,尽早申报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理出口证明等单证。 

  五、相关纳税人已实名登记及已办理涉税事项仍有效可查。相关纳税人采用账号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同时支持新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相关纳税人2019年7月31日前需以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和使用新发票专用章。旧发票专用章在新发票专用章刻制启用前,可继续使用。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621 

  附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纠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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